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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,因公、因私外出,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。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须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,超过2天的须写出书面原因;科室副职请假1天须经正职同意,超过1天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;科室一般人员请假,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,超过2天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。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休假执行国务院通知,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等假期天数执行相关规定。
2、休病假要凭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。病假超过1个月由科室负责人向人事科备案,超过2个月的,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。请假期满,必须向原批准人销假,不按时销假视为旷工,科室负责人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,经劝解逾3个月不归旷工者,按自动离职处理,停发工资。确需续假时,应提前按原请假手续办理。
3、科室负责人、局领导外出,除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,应向办公室说明外出时间及联系方法。没有特殊情况,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要保持全天24小时通信畅通。
三、请示报告制度 |